中国太平洋保险《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本文核心词:太平洋保险金享人生。

中国太平洋保险《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中国太平洋保险《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2011-06-30 18:54 浏览:80 分类:默认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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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寿险《金享人生》(分红型)条款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主险和附加险合同除保险责任外完全一致) 交费方式:限期年交(5年交 10年交 15年交 20年交)

保险金额:(1)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若发生减保或你与我们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2)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一致)。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地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和全残:

a.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b.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你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金享重疾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附加险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地前提

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

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线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线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若有终了红利,我们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关爱金。

(2)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以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线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若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和终了红利,我们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

(3)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

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4)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

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费率:比较金瑞,18岁前稍有降低,18岁后一致)

(35类重大疾病同金瑞人生条款)

注:本条款的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必须1:1搭配销售,也不允许附加险合同单独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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