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本文核心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关于我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你了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服务对象

  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社);

  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的纳税人。

  二、办理时限

  首次发生免税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

  相关证件证书或文件有明确截止期限的’,按此期限作为备案期限;未明确期限的,两个年度备案一次,到期次年一月底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资料提供

  (一)验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资料共享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二)报送主表

  《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一式一份)。

  (三)附送资料

  1.农产品提供:(复印件一式一份)

  (1)土地租赁合同及土地权证复印件;

  (2)合作社章程;

  (3)经营项目证明文书和社员所承包及租赁的地亩、水面合同或协议;

  (4)社员名单;

  (5)种养殖品种及市值备案表。

  2.避孕药品和用具提供:避孕药品和用具说明及财务分开核算说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四、纳税人注意事项

  纳税人准予登记备案后,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或取消税收优惠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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