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核心词:亲亲相隐。
关于论语中“亲亲相隐”读后感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也: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是论语子路篇中一段记载,也是一段引起较大争议的观点。党即乡党,古代五百户为党。直躬者多数被解释为正直之人,攘即偷窃的意思。文段大致意思是叶公告诉孔子说:“我们乡党有一个正直的人,他父亲偷了羊,他高发了父亲。”孔子说:“我们乡党正直的人不是这样: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正直就在这中间了。”初读之后,给我个人的感觉是情胜理亏,即孔子所言尚且能从伦理道德上理解得通,但却有违法理。倘若深读,却另有它意。接下来,本文将从以下三个角度来分析理解“亲亲相隐”这一文段。
一、从伦理学角度看“亲亲相隐”
我国古代典籍中,对伦理的代表性解释有两种,其一是以郑玄[1]为代表,在解释人与动物的关系时既强调了人与动物的联系,又强调了人与动物的区别,所谓“伦,犹类也;理,犹分也”。就是说,人是动物的一部分,但由于人有“理”又与动物相区别。其二是以许慎为代表,认为“伦,从人,辈也,明道也;理,从玉,治玉也。”就是说,伦的本意是类、辈,引申为人与人之间不同辈分的关系;理的本意是指加工并显示玉本身细微精妙而又清晰可辨的纹理。引申为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准则。“伦理”一词原指人与人之间微妙而复杂和谐有序的辈分关系,经过演化,泛指人与人之间以道德手段调节的种种关系,以及处理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所应遵循的道德和规范。
我们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本文段中得父子关系来看这句话,会发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是处于一种天性所为。即由于先天性的血缘关系,这种客观存在进而升华为后天父对子的疼爱,子对父的孝敬,对于这种行为也便觉得合乎情意。引自陈老师的一篇言论[2],在父与子关系之中,儒家把生物性的父子关系,提升为道德性的父慈子孝,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儒家伦理体系的根基,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文中所提的“直躬证父”意味着抽空了整个儒家伦理系统的根基。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父子相隐这种行为是一种尚未经过政治、社会契约等层面修饰的行为。而孔子在这句话的伦理价值体现的是一种最原始,最本初的价值信仰。而我们所推崇的法制即建立在不同的伦理价值之上,以此为基业得以发展。
此外,正如陈老师在文章中所论及的,直躬证父的行为是把“家”的事情捅到“国”的领域,更重要的是这个“国”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帝国”、“国家”,没有一个公共空间,直躬只是把自己家中的问题捅到卿大夫之家、诸侯之家的领域中。他不是把父亲交给一个代表公意的公共法律、真理、正义,而是交给韩非子所说的“令尹”。这也是亲亲相隐的一个客观因素之一。
当我们在争辩性恶说与性善说的时候有没有想过其评价标准与评价体系的不同,映射到本文段中对直躬者的讨论,其实两者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评判标准为出发点进行善恶之辨。从社会公众角度出发,攘羊不报,对其他百姓造成损害,这种行为行为恶,原因是社会公众角度出发的判断标准是是否对公众造成损害;从家庭伦理道德出发,为父隐瞒,是出自一种最朴实、未经修饰的恻隐之心,当我们以尊师重孝等伦理价值观判断时,这种行为即可称之为善。而在孔子所构建的伦理价值体系中,孝可称之为善的源泉,百善孝为先。《论语・学而》中写道:“有子曰:‘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当我们用反向思维来研究,国是建立在党乡基础之上,而党乡又是建立在国里面最小的组织单元――家的基础之上,因此,国家的构建有赖于家庭的和谐的稳定,这是最基本的要求。而家庭的和谐稳定则须以遵守最基本的家庭道德伦理。
二、从公共管理学角度看“亲亲相隐”
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国家是人民分别拿出一部分自己的私权,由政府来掌控,最后缔结条约,以契约的形式维系。而国家则是作为这一部分私权的决定者也有义务来保护这部分私权。倘若我们从国家的层面来探讨“亲亲相隐”这个事情,国家作为一种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组织以强制性手段要求她的公民遵守所定下的条约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对比孔子的以礼乐治国之说,孔子更推崇治国者以仁义、德行为出发点,礼乐为治国之方。法制治国更多了一种强制性与规制性。所谓强制,是指以不同手段要求其公民必须按相关法规行事,而规制性则是指条文法规对行为的规范、硬性要求。政府被赋予了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天职,攘羊者倘若未被揭发,被攘羊的人损失一只羊,而攘羊者很有可能会再去偷第二家的,使受损者更多,而受益者仅他一人,我们则会需要政府作为公众方的代表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而惩治攘羊者。而对于瞒报者则采取否定的态度。
站在现在社会大背景下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通过社会面来观察。社会面是指政府内部与公众相接触的所有窗口。有种观点是一旦将事物放到社会面上,政府便成为了行动上的强势群体,地位上的弱势群体。因为公众的评判必然会以自己的利益为前提,公众对于做了法律上没有规定禁止做的事情即算合法,而政府则不同,对于法律上未规定的事情倘若都无作为则很容易遭致抨击甚至反对。所以说政府承担了更多的社会义务,也容易在社会面上成为地位上的弱势群体。而在处理“亲亲相隐”这件事情上,对于瞒报者予以惩戒也是政府一种有作为的责任体现。而此时政府则是出自公众的角度,维护大多数人利益所为。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王丛虎教授认为法律即是大多数人在觉得此事是合理的时候即可将其定为法律,所谓存在即合理,我们在制定相关对瞒报者的法律条文时多数是站在旁观者看客的角度出发,亦是经过一种政治修饰的行为。
当然,我们也应该明确认识到,前两段的分析是站在当今社会的大背景之下,而倘若以现阶段的背景与今人判断现今事物的观点来看孔子这一观点则是一种对传统文化的亵渎。这也存在着一种偷梁换柱之嫌,因此,本章即特意强调是在如今的大背景下探讨现阶段的公共管理而非古代行政事务。“亲不举证”,是对亲情的理解与重视,汉代皇帝经常下诏免“父子相匿”罪[3]。要知道“慎终、追远,民德厚归”,就是因为通过对自然亲情的强调,维护小家的稳定才能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而倘若这放在现今社会则是不能相提并论的,因为大环境不同,整个社会的人文背景、价值取向也发生了变化,古代法律尚不完善,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来说尚属最底端的安全需求或生理需求,而此时百姓最希望的是生活安稳,而生活的安稳的基础就是家庭的和谐,统治者也只能靠占极大比例的道德约束结合法律来进行调合,对伦理道德的看重也便由此可知。但当今社会人们的需求则趋向于更高层次的生理需求或情感与归属的需求。人们探求的是一种法制社会,对事物的判断也希望有一个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客观标准,因此法律上的健全便为人所求。法制社会才得以推广,相对完善且以维护大多数人利益为出发点的法律也便应运而生。这也便是适用于古代的“亲亲相隐”的合理之所在。
[1] 《伦理学原理》,2010-8-24, http://wenku.baidu.com/view/41fe588b680203d8ce2f241e.html,2011-11-27
[2] 《孔子“父子相隐”思想新解》,中国人民大学,陈壁生
[3] 《回到历史情境才可能理解经典,也谈亲亲互隐问题》,中国人民大学,陈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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