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核心词: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女职工产假法律问题详解:全国各地区产假福利详解(附各地产假待遇)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
全国各地区产假福利详解(附各地产假待遇)
。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仔细看看在哪个城市生孩子,假期可以更宽松?*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 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 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
*广州市正常产假90天;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计划生育假增加35天;晚育假增加15天;剖腹、?度会阴破裂的难产假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引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男配偶假期10至15天。(根据《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
*青岛市晚育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天产假和增加两个月产假的待遇。(根据《青岛市实施《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规定》)
*上海市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北京市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天津市实行晚育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或者增加产假三十天。(根据《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大连市(一)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为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二)晚育(二十三周岁零九个月以后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假在国家规定九十天的基础上增加四十四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男方可享受护理假七天。(根据《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相关规定)
*四川省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
*陕西省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
大多数女职工赞成延长产假
适当延长女职工产假、生育保险尽早立法——人大代表的呼吁经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记者采访发现,绝大多数人尤其是女职工对这一提议表示支持,有关专家也认为,这将在更大程度上改善广东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状况。但在涉及具体操作时,专家学者、市民、单位负责人等则各有看法。
赞同:
广州市妇联副主席林琦:延长产假不应狭隘地理解为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其重要意义还在于妇女可以延长母乳喂养和亲子陪护的时间,利于0-3岁婴幼儿启蒙教育及健康,提高人口素质。目前广东0-3岁启蒙教育依托社会或学校还是个盲点,只能依靠家庭,最终更多是母亲的“工作”。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副院长高晓坚:一般说来,产妇在生育后至少要半年才能恢复到产前的生理心理状态。产妇在生育前后生理和心理状态都有很大改变,加上产后要兼顾照顾婴儿和工作重任,压力太大很容易导致心理疾病的产生,产后抑郁症的病例正逐年增多。如果能有较长的产后康复期,对产妇的生理康复和心理的调整都会有很大帮助。
机关干部刘先生:举双手赞成!我妻子怀孕6个月了,家里没有孕妇的很难有这种切身体会。不但女职工产假有延长的必要,而且起码应给丈夫一个月的“产假”,照顾、陪伴妻子度过最辛苦的“月子”。
在校研究生覃小姐:大学生找工作时,或多或少都会遇到性别歧视。作为女性,由于今后生育带来的问题,即使学习成绩或工作能力再好,也容易吃闭门羹。如果早日将生育保险立法列入议事日程,女大学生的就业之路或许会畅顺得多。而且目前就业压力大,下岗职工多,毕业生找工作难。如果在职妇女产假适当延长,对缓解就业压力也会起到一定作用。
疑虑:
广东省妇联法援中心副厅级巡视员黄淑美:我个人拥护生育保险立法、适当延长女职工产假。生育保险通过社会统筹,让全社会共同负担原本由妇女个人承担的生育责任,减轻了企业在职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负担,某种程度上消除了企业对聘用妇女的疑虑。但目前实施生育保险也存在不少难点,尤其是外来女工流动性大,难管理,在这些流动人群中实施生育保险的可行性较小。
广州某外企白领侯小姐:国家已经将产假从以前的56天改为现在的90天,现在又想延长到四个月,那休息多久才够呢?再说,老呆在家里视野不开阔,也无聊。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同,休多久产假因人而异,如果休了四个月产假回去,原来的工作岗位可能就不保了。
中山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主任鲁英:适当延长女职工产假,体现了对妇女健康权益的重视,但目前女职工90天产假在不少单位仍无法确保,大量的调查发现,不少妇女在休完产假后,没有工资甚至“下岗”。因此,应先保障90天,再谈延长。
某大型国企人事主管陈女士:如果立法延长产假,那么单位就要多支付产妇一个月的工资、生育津贴等,这在目前很多单位不景气的经济形势下,未必能承担起这部分费用,因此现在提出“生育保险立法”为时尚早,条件仍不成熟。
“的姐”要不要休产假
的姐”李女士怀孕已经4个多月了,眼看着自己的身体一天天不适应安全驾驶的要求了,于是想找个人来先替自己开车,等生完孩子后再回来开。可是《上岗证》让她犯了愁:一辆出租车一本正证一本副证,正证要满两年才可以注销,副证得一年,自己的副证提前销证办
成他人的以后,也得等一年销证后才可以再办成自己的,那么耽误的时间就太长了点。日前,李女士带着自己的疑问向本报反映:生孩子是每个女人都要面临的问题,也是人之常情,女职工可以休产假,那么广大开出租车的女司机怎么就不能休产假呢?
近段时间,本报还陆续接到出租车司机们类似的反映,他们说,像生病两三个月的时候、被扣驾驶证的时候、有特殊情况办了证又开不成时,可否办个临时《上岗证》,换个人先开着,总不能让吃饭的工具就那么停着呀!
带着出租车司机们的疑问,记者首先来到昆明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说明来意后,市客管处办公室的张主任首先说,没有特殊照顾。然后他说自己也是第一次听说这个事,因平时没接到过类似的反映,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出发,《上岗证》不能说销就销,这在《昆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随后,张主任请管理科的王科长就具体问题给记者作答复。
就能否办临时《上岗证》的问题,王科长也肯定地回答:“不可以。”王科长解释,出租汽车行业是特殊行业是窗口行业,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试合格才取得《上岗证》的。而临时上岗证给管理上带来的弊端较多,容易造成人员不稳定,不稳定又会带来对整个行业的负面影响。例如,一名从未接触过出租车行业的外地人,虽经过培训拿到了《上岗证》,但要熟悉行业的相关政策、法规不是一两天内就能做到的,由于对政策、法规的不熟悉,在运营过程中就难免出现拒载、态度、路线等方面的问题。所以办临时上岗证并不现实。
关于有特殊情况办了证又开不成想提前注销的问题,王科长答复说,《条例》中有规定,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注销。王科长补充说,只要医院出具相关证明,证明驾驶员患有有碍行车安全的病就可以提出提前注销的申请。办理的具体程序是:驾驶员首先到经营单位填写一份销证表,然后到市客管处管理科办理。注销《上岗证》是免费的。
那么,持续驾驶车辆对怀孕妇女又有哪些影响?省妇幼保健院妇产科的医生说,许多孕妇驾车时习惯前倾的姿势,这样容易使子宫受到压迫,产生腹部压力,特别是在怀孕初期和怀孕七八个月时,最容易导致流产 或早产 。另外,怀孕期间孕妇的神经比平时更敏感,容易疲劳、困倦、情绪不稳定。而驾驶汽车如果精神过分地专注,疲劳感就会加强,所以放弃长距离的驾驶对乘客对司机都比较安全。生完小孩后,产妇身体虚弱,也需要经过几个月的恢复才能驾驶车辆。医生们一致认为,“的姐”当然应该休产假,疲劳驾驶是很危险的。
随后,记者从省社会和劳动保障厅了解到,《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作为劳动者的女驾驶员,当然也享有休产假的权利。
李女士对记者说,该不该休产假的问题,自己也到过许多相关部门咨询过,得到的答案都是肯定的,到哪里都说该休,可实际操作起来就不行了,最后还是被《上岗证》给困住。李女士也向其他生过小孩的“的姐”打探过,她们的做法是,放弃目前开出租车的工作,等一两年可以销证时,才可以重回旧岗位。
女职工产假期满仍不能工作,要求延长产假被拒,怎么办
王某因身体素质较差,曾经两次怀孕都自然流产 。第三次怀孕后,产下一男婴,由于体质虚弱,分娩时曾晕倒。90天产假休完时,王某刚出院不久,四肢乏力,奶水不足,婴儿也体弱多病。医生建议王某最好暂缓上班劳动,待身体恢复健康后再上岗劳动,并为王某出具了产后身体状况证明。于是王某持医院证明向单位领导说明情况,请求给予照顾,批准延长产假30天,但遭到拒绝,怎么办?
王某所在单位的作法是合法的,王某应该服从。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这是根据妇女生育后身体恢复的需要而规定的,也就是说,对于多数妇女而言,生育后休息75天(产前假为15天)足够恢复其身体健康,除多胞胎生育和难产 等情况外,一般不得延长产假。王某产假期满后因体弱仍无法上班工作,确属特殊情况。1988年9月1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王某可根据这一规定享受病假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缩减女职工产假
[案例]:某私营企业女职工陈某,于2003年5月26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后在家休息,7月7日接到单位通知让其上班。陈某因双胞胎生育且系难产 ,身体恢复较慢,没有回单位上班,直到8月底才开始上班。上班后,单位以陈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从其工资中扣除了700元。陈某向单位提出,生育应享受90天产假,自己并没有违反规定,要求补发所扣工资。单位以单位里女工多,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产假只能休息45天为由予以拒绝。陈某为此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企业落实女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补发所扣工资。仲裁机关受理案件后,经查陈某所诉情况属实,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裁决该企业规章中女工产假45天的规定无效,该企业补发所扣陈某工资700元,并赔偿损失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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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区产假福利详解(附各地产假待遇)》()。
[协力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律师评析]:这是一起因女职工特殊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诸多做法都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第62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后者同时规定,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而本案中,该企业规定女职工产假只有45天,比法律规定少了一半时间,而且没有执行对多胞胎生育职工增加15天产假的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三期”(即怀孕期、产假、哺乳期)内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生活津贴按照相关规定计发。
《劳动法》第50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都规定,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而本案中,该厂却从陈某工资中扣除了700元。由于其理由是违法的,所以其行为构成了克扣职工工资。
综合以上情形及相关法律规定,该厂的种种做法都是不合法的,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当然裁决单位败诉。
关于教职工婚、产假等的有关规定
一、婚假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共十七日)。假期工资照发。
二、产假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共五个月,如遇寒暑假,假期顺延),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晋级提资不受影响。生育计划内二孩的,不享受晚育休假待遇,产假三个月,工资照发。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经医疗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独生子女奖励
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
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四、节育措施落实的有关规定
按要求放置节育环的女教职工,安排休息3天;落实男性绝育措施的教职工,安排休息7天,落实女性绝育手术的教职工,安排休息21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30天休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以上休假视为出勤。
因避孕节育措施未落实而造成计划外怀孕的,其休假天数,按旷工对待。
产假期满后长期未上班,厂方对我按自动离职处理
咨询者:
我是一农机厂的.劳动合同制女工。已结婚10年,不知什么原因一直没有怀上孩子,原以为这一辈子作不了母亲,没想到去年我怀孕了,今年年初我生下一男孩,全家人高兴得不知怎样来抚养这个宝贵儿子。尽管有婆婆天天帮我照料孩子,但我还是舍不得离开孩子一天。因此休完产假后,我要求厂子再给予我三个月的假期,可是没有得到同意,但为了孩子,我依然没去上班。厂里通知我必须按时上班,否则将对我进行处理。我仍然因爱子心切置厂里的通知而不顾。后来厂里会同工会研究决定解除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正式通知我尽快去厂里办理相关手续,对我按自动离职处理。我接到通知后,才感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我又是说好话,又是下跪,并表示马上上班,请求厂里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厂里不同意,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你虽结婚多年才得一子,爱子心切,但你在休完产假后一再擅自休假的行为违反女职工休产假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 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你不是难产,也不是多胎生育,你所在的农机厂内部也没有增加产假时间的规定,所以你只能享受休90天产假的权利。产假期满因病不能工作的,应持医务部门的证明,按病假处理。你不是因为有病而是因舍不得孩子,在没征得厂里同意得情况下擅自休假,厂里一再通知你上班,你均置之不理,应该说,你得行为已严重地违反了劳动纪律。且构成了自动离职。
《劳动法》第25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第(三)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劳动法》第26、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你在哺乳期无正当理由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厂方一再通知,仍不上班,已构成自动离职。自动离职是职工主动以不作为得形式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厂房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是对你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确认,厂方通知你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行为,与法律法规关于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没有冲突。
目前,我国职工生育费用有两种解决办法:
一是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管理。按照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1)生育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2)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院机构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二是生育保险办法。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实行生育保险的地区:
1.参保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2.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3.女职工流产 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以下是一些已经实行生育保险政策的地区,有一些省市还处于试行当中,北京市尚处于筹备阶段。相比之下,这些地区的政策更加透明,待遇更好一些:
产假大调查:广州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不包括计划生育中施行节育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流产 时,可享受下列待遇:
1.生育津贴。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计发。每日的假期工资=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30(天)。
2.生育医疗费。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生育出院后产假期内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分别按顺产1600元,难产 或多胞胎2400元;流产:怀孕不满4个月300元,满4个月以上至7个月以下800元,满7个月以上按顺产标准计发。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女职工生育顺产的按上年度市属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5%计发,难产或多胞胎的按50%计发。
产假大调查:青岛
1.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
a)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b)妊娠4个月以上引产或死胎的,为42日;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为15日至30日。
产假大调查:陕西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产假大调查:上海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必须同时具备本市城镇户籍、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属于计划内生育这三个条件,并且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 (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 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2500元;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400元;
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 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200元。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还可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难产 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产假大调查:天津
由于生育保险尚未单独展开,目前,生育费用视同于医疗费,其它相关的费用在福利费中列支。据调查,顺产医药费人均800~1200元,剖腹产医药费3000~4000元。
产假大调查:大连
(一)产假和护理假期间由劳动保险机构按队员工本人上月实得工资计算成日工资乘以女职工产假天数(或男言职工护理假天数),发给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和护理津贴(护理假期间的工资);(二)女职工孕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实行限额报销,正常产不超过1000元,难产 的不超过1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200元。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 的不超过500元,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不超过700元。在上述限额标准内的,凭票据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报销;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个人负担15%,其余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
产假大调查:四川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原产假期间工资)、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标准可按上述项目平均费用由各地进行确定,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若干个月的标准支付。属于难产 、多胞胎的可适当增加支付标准。
女职工生育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产假期间工资应该怎么算
妇幼的保护,一直是立法的大原则,对于女性受雇者分娩前后,雇主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在劳动基准法及两性工作平等法皆有规定。
女性劳工的产假,原来在劳基法第五十条仅规定分娩产假八星期,以及妊娠三个月以上流产 者,产假四星期二种。但在今年施行的两性工作平等法中,则增列了妊娠二个月以上未满三个月流产者,雇主应给予产假一星期;妊娠未满二个月流产者,则给予产假五日。
产假期间的工资给付,按劳基法第五十条二项规定,如受雇者工作在六个月以上者,工资照给;未满六个月者减半发给。但这项规定系指劳基法规定的八星期及四星期产假,而两性工作平等法新增的一星期及五日产假,并无相关法令规定应予给薪,所以雇主并无给付劳工一星期及五日产假期间薪资的法定义务。
产假的立意,旨在给予母体休养生息的时间,所以期间内如遇例假、纪念节日及其它法定应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内,无庸扣除,雇主不须另外补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如何支付
姚某与某制衣厂订立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工厂实行计件工资制,同时也执行法定标准工时工作制,工厂按职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的产品数量来计发工资。合同还约定,制作每件上衣发8元工资,制作每件裤子发4元工资。按此计算,姚某每月工资超过1200元。当姚某怀孕7个月的侍侯,工厂办公室主任告诉姚某,在姚某生育期间工厂将不支付工资,因姚某从未交过生育保险费,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产假期满后如果能提供正常劳动工厂仍实行计件工资制。姚某该怎么办?
姚某所在工厂的作法是错误的,姚某不必担心自己未缴纳生育保险费而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按照1998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88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在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企业照发其原工资。
该制衣厂与姚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由于姚某完成产品数量在单位时间可能不稳定,所以工厂应当以一般的劳动定额为依据来计发你产假期间的工资。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女职工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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