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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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工作条例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保密工作会议纪要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员工实行奖励。

  (二)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第六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计划书、可行性报告及主要会议记录;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6、公司员工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7、公司产品配方、工艺关键、发明创造、8、其它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第七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第八条 密级的确定: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包括: (1)、经营决策、广告策划文书、市场调查与预测报告、促销方案、新产品开发计划、公司投资计划等;(2)、主导产品配方、工艺关键以及达到和超过国内国外先进技术水平的技术、产品、科研成果、设备等核心机密;(3)、通过秘密渠道引进的技术、设备、产品、样品、手段和信息来源等;(4)、产品成本及其利润等财务资料;(5)、新产品开发项目,有成效的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工艺方案,及公司发生的重大技术质量问题。引进的产品、设备、仪器、,经过改进,性能、功能有显著提高的改进部分。 2、公司机密主要包括:(1)、经营战略,远景规划,财务账簿,销售网络,总结计划、会议记录等;(2)、反映公司生产能力的方案、计划及特殊原材料等情况的计划、统计事项、产品试验报告、检验报告等;(3)、财务、营销管理制度、目标管理方案、月度运行报告、经营情况、统计资料等。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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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会议纪要》()。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三) 保密措施第十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承办、借阅、清退、摘抄、移交、归档、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并应建立严格的登记手续;采用计算机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计算机部门负责保密。第十一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1、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第十二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第十四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或其它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秘密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第十五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它方式传递公司秘密。第十六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四) 保密教育和检查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经常性地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对新进员工必须事先进行保密教育,学习本条例。第十八条 员工必须遵守下列保密守则: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6、不在私人通讯录中涉及秘密;7、不在公开场所或家属、亲友面前谈论秘密;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五) 奖励与处罚第十九条 对保密工作做出贡献,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晋级、提薪:

  1、一贯严格执行保密条例,坚持原则,坚决保护公司秘密者;

  2、发现他人失密、泄密或出卖公司秘密,能及时举报,采取补救措施的。第二十条 出现失密、泄密问题,视性质、情节的不同,给予通报批评、罚款、降级直至开除。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 、降级并扣发工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条例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六)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1、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有限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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